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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新制將於101年7月11日起實施,實施後身心障礙證明之核發,改採世界衛生組織之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簡稱ICF)認定。
身心障礙證明申請表
(一) 索取地點:戶籍所在地直轄市區公所或鄉(鎮、市、區)公所。
(二) 應備文件 
 (1) 
申請人近三個月內之一吋半身照片三張
 (2) 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未滿十四歲者,得檢附戶口名簿影本
 (3) 申請人印章
 (4) 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初次鑑定者免持)。
 (5) 如委託他人代辦者,需檢附代辦人身分證影本及印章
 (6) 因障礙之情況有改變,申請項目為『再次申請』、『自行申請變更』、『未屆期自行申請變更』及『新增鑑定類別』者,應另檢具近三個月內身心障礙相關診斷證明。
(三) 申請流程:檢附應備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區公所或鄉(鎮、市、區)公所申請 。

本院身障鑑定流程
‧步驟一
請持身心障礙鑑定表掛醫師門診(疾病相關科別),本人親自至各診間報到並出示鑑定資料表、健保卡,由醫師進行第一階段身心障礙鑑定(bs碼),鑑定完成後由門診護士將鑑定表送至掛號室。。
‧步驟二
本階段皆採預約制,須本人來院進行評估鑑定之項目,由社工安排鑑定人員,再電聯申請人到院評估時間,若申請者無法配合報到時間則需另排預約。
§第二階身心障礙功能評估師鑑定時間:
 1. 每週一至週五門診時間上午11:00前、下午17:00前。
 2. 夜間及星期六、日、國定假日無提供功能鑑定服務。
§鑑定地點:本院1樓健檢中心。
‧步驟三
本院統一送件鑑定資料至衛生局審核。
‧步驟四
社政主管機關核發證明。
 
【貼心提醒】
以往身心障礙鑑定是以個人疾病為鑑定依據,但往往擁有相同障別者,其需求卻不盡相同,而身心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新制改變了以往將「障礙」視為個人因素的看法,結合個人健康狀況與個人生活環境因素的考量,將每個人視為獨立的個體,每個人都有不同的需求,以及不同的生活環境,使得社會資源能夠更適切的提供給有實際需要的民眾,因此新制鑑定程序及時間較舊制為長,敬請配合等候及見諒!
 
如有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新制問題可洽詢:
 高雄市衛生局專線(07)735-5305 
 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07)337-3390
 
高雄市身心障礙福利
http://socbu.kcg.gov.tw/?prog=1&b_id=5
身障輔具補助說明
https://repat.sfaa.gov.tw/05welfare/wel_b_main.asp?id=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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