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規範:
1.限用於依NINCDS-ADRDA或DSM或ICD標準診斷為阿滋海默氏症或帕金森氏症之失智症病患。
2.臨床診斷為「血管性失智症」,或有嚴重心臟傳導阻斷(heart block)之病患,不建議使用。
3.初次使用者,需於病歷上記載以下資料:(106/10/1)
(1)CT、MRI或哈金斯氏量表(Hachinski lschemic Score)三項其中之任一結果報告。
(2)CBC, VDRL, BUN, Creatinine, GOT, GPT, T4, TSH檢驗。
(3)MMSE或CDR智能測驗報告。
4.依疾病別及嚴重度,另規定如下:
(1)阿滋海默氏症之失智症由神經科或精神科醫師處方使用。
Ⅰ.輕度至中度失智症:
限使用donepezil、rivastigmine及galantamine口服製劑:
i.智能測驗結果為MMSE 10~26分或CDR 1級及2級之患者。
ii.使用前述三種藥品任一種後,三個月內,因副作用得換用本類另一種藥物,並於病歷上記載換藥理由。
iii.使用後每一年需重新評估,追蹤MMSE或CDR智能測驗,並於病歷記錄,如MMSE較前一次治療時減少2分(不含)以上或CDR退步1級,則應停用此類藥品。
iv.使用rivastigmine貼片劑(如Exelon Patch),每日限用一片,且不得併用同成分之口服藥品。
Ⅱ.中重度失智症:限使用memantine口服製劑
Ⅲ.重度失智症:限使用donepezil及memantine口服製劑或是兩者併用(惟Exiba、Evy、Manotin等3品項含memantine藥品不得併用)
(2)帕金森氏症之失智症
限神經科醫師診斷及處方使用於輕度至中度之失智症。限使用rivastigmine口服製劑
Ⅰ.智能測驗結果為MMSE 10~26分或CDR 1級及2級之患者。
Ⅱ.失智症發生於帕金森氏症診斷至少一年以後。
Ⅲ.使用後每一年需重新評估,追蹤MMSE或CDR智能測驗,如MMSE較前一次治療時減少2分(不含)以上或CDR退步1級,則應停用此類藥品。(99/5/1、102/8/1)
備註: 起步治療定義:係指同組藥品第一次申請同意治療之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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