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佑醫院
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A級單位)
派案規範
依據高雄市派案原則,應需符合高市機構特約行政區規定外,並依據以下規則進行派案:
一、A單位派案B單位原則
●指派機制
(一) 案家決定:依個案及家屬意願指定林園區內特約 B 單位提供服務。
(二) 由B單位自行開發個案,原則上以開發B單位為優先,但實際仍需依個案
及家屬意願為派案原則。
(三) 舊案重新開案,倘若為因無縫案而結案重開者,原則上以原服務提供單位
優先,但實際仍需依個案及家屬意願為派案原則。
★若非為上述情況,則依個案及家屬意願指定,若無則進行輪派。
●輪派機制
當指派機制條件未成立時,BA碼應以高市自建派案系統(仁寶)進行輪派、
其它碼(包含BB碼、BC碼、C碼、D碼、G碼)則由派案單位依據各項服務
清冊數列順序進行單位輪派。
備註:當派案後,原服務提供單位無法提供服務時,若「從未提供過服務」
之個案,需至高市派案系統進行重新輪派;倘若為「已提供過服務」之個案,
則需由原單位提供轉案單,再依轉案單中後續預提供服務之單位進行照會。
**特殊個案(短時間、高頻率更換服務單位)經與高市衛生局各業務承辦人
員討論並經同意後,依本市最新版本特約名冊順序(需符合履約區及履約
項目),自最後一次提供服務之單位起,依序向下進行強制派案。
二、公開派案資訊
A單位應於每月10日前,提交前月派案表予衛生局長照中心,並將派案原則、派案量資訊公布於衛生局長照中心及本單位相關網站。
三、留存派案紀錄
A單位於案家訪視案家表明指定服務單位時,應於高雄市長期照顧服務使用說明單上註明案家指定服務之服務項目及服務單位,並請案家於簽名;另應就派案予B單位之原因敘明於衛生福利部照顧服務管理資訊平臺照顧計畫中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