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補助條件者,每人每年最高6萬元整,每年採1次性發給,應同時符合下列三項條件:
- 入住之機構類型
- 入住天數
- 使用機構者納稅狀況
申請日期及受理機關:自110年10月1日起至111年3月1日,向110年度最近1次入住構所在之直市、(市)政府申請
- 入住之機構類型應符合:
- 一般/精神護理之家
- 老人福利機構(除安養床外)
- 榮民之家(除安養床、公費床外)
-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 兒童及少年安教養機構(依法安者)
- 長照住宿式服務機構
- 入住天數應符合: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
實際入住機構:天數累計達90天以上
保留床位期間及機構喘息服務(領有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補助)期間不列計
- 補助金額(備註:以匯款或寄送記名支票支付補助金)
- 無申報資料/所得稅率0%者補助60,000元
- 所得稅率5%者補助54,000元
- 所得稅率12%者補助45,600元
檢附文件:申請書正本、身分證、契約書、繳費收據、存招等影本 |